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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冠状病毒”影响下 ,如何应对合同法律风险?

  •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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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2/25 10:05:55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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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29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各部委及各地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疫情防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针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可能面临的合同履行问题,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做如下分析建议。
 一、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问题。
(一)此次疫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
     此次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个省市启动的一级响应机制和强制性政策,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要件,属于不可抗力。

(二)企业如何应对“不可抗力”?

   1、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企业可适用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例如:利用微信、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2、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根据“有约依约无约从法”,在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当事人仍可直接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作为免责理由。此时,可采取的措施如:(1)视疫情的规模及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确定处理方式: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    (2)及时向客户发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    (3)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等政府文件,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等、下游供应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约的证明等。   (4)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5)对往来信函、邮件等沟通内容、文件及协议妥善保存,及时建档。   (6)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如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约定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就此免责事由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不可抗力有以下列外: 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对于合同的相对方发出的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通知,企业收到后应怎么办?

      1.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者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首先,审查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合同依据、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其次,审查合同履行障碍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直接、充分 。2、审查相对方是否及时出具书面通知、不可抗力证明,以及是否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3、了解和确认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是否有及时恢复合同履行的意愿和相关措施。4、审查是否在不可抗力事件出现之前即存在违约事实。5、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三、 疫情发生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对于已签订的合同,企业怎么办?

  1.审查已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否约定了原材料的备货时间;   2.明确价格上涨原因,并搜集相关证据;    3.因疫情及国家政策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可与客户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签订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5.因疫情导致客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诉讼或仲裁途径无法及时防范风险的,可在掌握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应当先履行的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四、常见类型合同处理方法

 (一)买卖合同
    1、确因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订单或者无法按期交付订单的,应当构成不可抗力。比如:卖方厂家在武汉,因武汉封城政策导致无法按期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可能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根据公平原则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二)劳务、服务等人身依附性合同,

   如果提供者确因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旅游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影响旅***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建设工程合同


   1、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情势变更,即按照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政府或相关部门为防止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与庙会等大型活动相关的合同

因政府明确要求取消的,庙会等主办方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与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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