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
乱停乱放的通告
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一直是群众关注的民生大事,也是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重点检查考核内容。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代表城市形象,为了给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更好的保障行人安全,真正做到还路于民,从即日起,在我县城区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专项治理行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城区人行道、未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整治行动期间将对发生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清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对多次违法的当事人将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人人参与;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认真执行。让我们大家携起手来,共同管理好、治理好我们的共同家园——美丽博城。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博兴县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组办公室
博兴县综合执法局
博兴县公安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