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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博兴人注意!博兴这名男子被列入网上逃犯!警方发布悬赏通缉……

  • 小怪咖
楼主回复
  • 阅读:4105
  • 回复:1
  • 发表于:2019/10/13 9:34:58
  • 来自:山东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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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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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

临沂市莒南县公安局发布

《关于公开缉捕网上逃犯的通告》

博兴一男子被列入网上逃犯





李士昌,男,54岁,博兴县店子镇利城村人,2012年2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在逃。

举报电话:0539-7212092 

13953978999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逃犯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逃犯抓捕归案;

凡提供线索抓获逃犯的将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奖励。

举报人可以自行决定领奖方式。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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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我中华
  • 发表于:2019/10/13 14:10:09
  • 来自:山东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看着人模狗样的~不是啥好东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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