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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疫情期间所涉法律知识解答汇总

  •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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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2/25 10:01:03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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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8日武汉发现不明肺炎患者至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迅速,截至目前,确诊感染病例数据仍在不断上升,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空前。然而在此期间,有关疫情的法律问题也是民众关心且不可忽略的问题。现就该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形下,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列举如下,以供参考疫情爆发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民事违约如何处理?疫情期间,拒绝隔离、瞒报疫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这些行为法律怎么治?有哪些法律问题、法律知识和其有关?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0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甲级还是乙级?为何可按甲级疫情进行处置? 

答:属于乙级疫情,现国务院依法决定按甲级疫情进行处置。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02、甲类传染病(含按甲级疫情处置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否实施封锁措施?由谁决定?

答: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0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已经有了政府的明确强行性通知,春节假期也随之延长,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是一种传染性疾病。

04、1月23日武汉宣布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有人仍选择悄悄“逃离”武汉,其中有人已经出现发热症状。“逃离”武汉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答:首先需要区分是否为“恶意逃离”,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恶意逃离”是指明知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5、网传有患者拒绝隔离,撕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06、疫情面前,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透明才会减少恐慌。疫情数据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谎报疫情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 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7、有人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有人道听途说在群里转发不实信息,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那么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答: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08、口罩成了今年春节最受欢迎的年货,受春运、疫情的影响,多地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有些尚在接受范围之内,有些却涨到“天价”,10只口罩卖到850元。售卖“天价”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09、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一些不法分子将不是防治新型肺炎的药物作预防为新型肺炎的药物来宣传,或者将保健品当作药品来宣传,甚至盗用权威机构或名人的名义来做虚假的证明根。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贻误诊治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4、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15、贪污、挪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救灾等款物,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6、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起诉侵害单位或个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人员故意泄露病人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出于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进行信息披露,但如果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信息的,不仅对疫情防控作用有限,容易激化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焦虑和恐慌,还可能涉嫌违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5项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政府、机构还是个人,都不能侵犯个人信息,确实需要收集个人信息的,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授权,需要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需要进行匿名化处理和脱敏,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又能保护每位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

18、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可能导致一些人员的行程因客观原因取消或变动,应该怎么处理?

答:此次疫情突发恰值春运期间,疫情可能导致预定的车票、机票、酒店和旅***程因客观原因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区而取消行程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事实上,针对上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带来的行程变化问题,多家企业出台退订保障政策。截至目前,携程旅行网、同程艺龙、同程旅游、飞猪平台等多家旅企发布退订政策。如出台武汉地区酒店、门票、用车订单,携程提供免费取消保障。目前武汉地区多数酒店接受协调,可无损退订;对于无法协调的酒店订单损失,平台将为用户承担。多家航空公司也已出台发热旅客改期退票政策。据最新报道,我国铁路免收退票费扩至全国。为了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工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在车站、12306网站等各种渠道已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自愿改变行程需要退票的,铁路部门均不收取退票手续费,购买铁路乘意险的一同办理。同时民航局也发布公告,自24日起免收民航机票退票费。



19、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的特殊医保报销问题如何处理?

答:1月2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一是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是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三是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2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到的爱心捐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近日,网上多家武汉市医疗机构发布了爱心募捐口罩等医用器具的公告,面向社会群众公开募捐,很多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询问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由此可见,公众为此次疫情发生捐赠物资,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救助灾害和卫生事业的公益事业目的。同时,该法第10条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单位与劳动者

01、随着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推迟,那么此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2020 年 1 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部分地区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否应当向在此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发放工资目前存在争议,需要看各地规定;2020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9 日属于正常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是否支付工资存在争议。



0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的员工,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03、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04、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社会秩序、行政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01、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可能引起什么法律后果?

答:依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02、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络社交工具中发布言论受众为不特定主体,因此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在公共领域范畴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03、对医生吐口水撕口罩、伤医杀医等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四、关于封城、封村、封路

01、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刻意隐瞒或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刑事犯罪?

答:故意隐瞒或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造成他人感染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山东潍坊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张某芳因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以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04、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答: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0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何可以协助筛查,劝阻外出及协助实施其它紧急措施?

答: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06、因参与本次传染病防治的医护人员,公务人员,社区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致病致残死亡的,有无法定补偿?

答: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1条之规定,因传染病防治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07、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疫情期间的诉讼问题

01、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02、当事人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答: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做好防护,积极应对!不信谣,不传谣,就是对社会、对国家最大的支持。2020年,一个特殊的春节,无声的背后是默默的辛劳,冷清的背后是满满的关怀。让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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