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朱明岭律师行政诉讼三连胜

  •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楼主回复
  • 阅读:13332
  • 回复:0
  • 发表于:2020/3/5 11:09:46
  • 来自:山东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博兴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同一土地重复颁证的行政行为认定


案件简介:
      2019年博兴县店子镇张卢村村民李某、吴某、高某明因行政机关的重复颁证行为来我所咨询并委托律师,我所指派朱明岭律师处理这三起行政诉讼案件。
     朱明岭律师经过详细的询问和调查查明:李某、吴某、高某明自1999年起在本村承包土地耕种。2015年11月7日,李某、吴某、高某明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附有承包地空间方位示意图,载明面积,土地承包期限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2016年6月22日,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依据材料申请办理土地登记。2016年6月28日,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2017年1月11日,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获得换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类型: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补换证登记。

裁判结果:
     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朱明岭律师代理李某、吴某、高某明提出了撤销颁发的涉案不动产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涉案不动产登记的诉讼请求成立,朱明岭律师一举取得了行政诉讼三连胜。一审被告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5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明岭律师继续为李某、吴某、高某明代理,经二审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朱明岭律师认为:这三个案件是三块土地上同一土地重复颁证的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审、二审行政机关和某某环保有限公司都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吴某、高某明知悉被诉颁证行为的时间,因此李某、吴某的诉讼起诉期限起点为2018年12月在高某明案件中获悉的涉案登记行为之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权属争议的情形。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权属争议的情形。(3)被诉颁证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土地承包有限期内就同一地块又向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颁证的行为,构成重复登记和重复颁证,导致权属重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重复颁证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不动产权证,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彰显了公平正义。

关键词:博兴律师

扫码关注我们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微信号 : 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
电话:0543-2312009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