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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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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2/31 18: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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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博兴县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内容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二)在公共场所、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非法传播宗教思想(合法教职人员到本宗教信徒家中从事符合相关规定的宗教活动不在此列),印刷、散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宗教出版物的。

(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擅自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夏(冬)令营的。

(五)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六)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宗教活动或者举办跨区域宗教活动的。

(七)擅自邀请域外人员讲经、讲道、讲课的。

(八)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

(九)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

(十)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十一)佛教道教场所出现严重商业化问题的,即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或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的。

(十二)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的。

(十三)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的。

(十四)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十五)中国***党员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活动的。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非法宗教活动及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视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提供非法宗教活动组织、人员信息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奖励原则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受理时间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机关登记时间为准)。

(三)客观真实原则: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动他人举报投诉或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0543-2395686(博兴县民宗局);

邮箱举报:bxminzongju@163.com(博兴县民宗局);

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博兴县民宗局(行政中心1010室);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博兴县民宗局(行政中心1010室)当面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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