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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贴]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能否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 孝贤持家
楼主回复
  • 阅读:18659
  • 回复:5
  • 发表于:2011/7/20 9:08:18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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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能否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答: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专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共有部分。
  前述所称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必须为业主共有的部分,但根据规划文件以及买卖、附赠等民事法律行为,专属于单个业主的除外。
  依据《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人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为: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阁楼、车库、地下室等作为房屋主体的附属设施如果办理了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且满足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登记机构也应依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 孝贤持家
楼主回复
  • 发表于:2011/7/20 9:41:06
  • 来自:山东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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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施行之前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以赠送阁楼、花园等来吸引买房者,要正确认定“随房奉送”标的物的权属性质需要结合标的物的种类、行业惯例等进行综合考虑。奉送部分不包括所有权,仅为使用权,这已是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惯例,也已被社会所接受。业主出卖自己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是合法的。由于阁楼和晒台本身是依附在私有房产上的,因此不能独立进行交易。但可以作为被交易房屋的从属物,在房屋买卖时应予以说明,并将出卖房屋与阁楼和晒台一并交于买受人使用。而阁楼和晒台的使用价值,可以在被交易房屋的价值上有所体现。有人建议如以合同中对阁楼不标明或产权证中未列明可撤销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笔者认为不妥,这将给房地产行业带来震荡,颠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出现部分悔约者以此为由请求退房、从而引发群体性诉讼的后果。

对因阁楼发生纠纷的处理要取决于买房人与开发商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阁楼状况,包括阁楼位置图、使用面积、高度、装修情况、有无天窗、照明设施、水电、防水、上下阁楼楼梯扶手等各项内容,如果买房人与开发商对上述内容约定明确,一旦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阁楼,买房人即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如双方在合同中无此约定,则买房人的部分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但开发商仍应遵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主体结构、防水等方面的保修规定,不能因为阁楼是赠送的就免除合同义务。因此,在购买赠送阁楼的商品房时应谨慎确认好赠送面积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要求附图。只有这样才会避免纠纷的出现,或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充分的依据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 风过千帆
  • 发表于:2011/7/29 8:20:52
  • 来自:山东
  1.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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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赶紧的把我家阁楼登记***去,要不以后还说不定是谁家的呢
我是好人!做坏事从来不留名。。。。嘎嘎。。。。
  
  • guest157039
  • 发表于:2015/3/2 10:38:53
  • 来自:海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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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也是阁楼,一直没有房产证愁的,现在能登记不动产就感谢主耶稣了!!我是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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