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分割销售、售后返租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将商业建筑拆分产权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限期回购,诱导社会公众投资。
2、以返本销售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以提供固定回报、原价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承诺,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通过无资质的地方交易场所发售“私募债产品”。房地产企业通过在无备案、挂牌金融资产业务资质的地方交易场所发售所谓的“私募债产品”,并承诺收益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利用手机APP发售“理财产品”。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打着“服务业主”的幌子,以高收益为诱饵,通过置业顾问向购房者推介所谓的“物业宝”等理财产品,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